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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 专业机构名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2 08:55:24


全省各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206月修正,自202111日起施行。鉴于省司法厅不再对“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管理,不再编制“四类外”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根据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需要,我院决定编制“四类外”《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理申报和评审办法

(一)受理申报

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四类外”专业机构入册申报受理工作在申报期限届满前,受理审查专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受疫情影响无法受理申报材料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设立专用电子信箱,通知专业机构将申报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互联网提交至该信箱,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查。

(二)评审办法

   省法院成立名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处。

评审分初审、复审终审。

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收取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登记表》(见附件),报至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线上审查申报材料的中级法院,将符合入册条件的机构材料和机构登记列表电子版报至省法院专用信箱(179630135@qq.com)。待疫情过后,再收取纸质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审重点审查机构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信誉、办理委托案件的经验等实际情况。复审后将通过的专业机构拟入册机构名单报至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最终入册机构名单,建立名册编制完成的《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执行网上公告。同时,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通知本辖区入册机构,加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以备使用管理,没有入册机构将在平台内被注销。

二、审查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在我省辖区内会计审计、税务审计、工程造价、测量测绘、机动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其他类等相关鉴定机构

(二)条件:

1.会计审计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2.税务审计机构:须具备税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3.工程造价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    

   4.测量测绘机构:须具备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5.旧机动车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须具备价格行业部门或机动车行业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6.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7.保险公估机构:须具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证明;

8.土地评估机构: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证明或土地估价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9.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10.价格鉴证机构:须具备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11.分支机构须具备注册所在地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的执业证明和分支机构自有从业人员; 

12.其他实行行业管理类机构,应当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

13.未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农、林、牧、渔、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按照《营业执照》核准范围执业,相关执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每个类别不少于3人。

报名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同时,还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资质证明文件一致,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原始设立标准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行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有拒不接受委托、乱收费、无故不出庭作证等不良记录的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材料

   (一)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表;

(二)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

(三)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

(七)注册资金证明(银行信用证明);

(八)自有办公场所或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自愿提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四、受理、初审时间和上报时限

受理时间为2021226日至202135日;

初审时间为202138日至2021319日;

上报时限为2021319日之前。

   五、工作要求。

各中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机构资质,严格把握入围条件,把真正优秀的专业机构遴选入册,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的司法辅助服务。初审要公开透明,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若有反映和举报,将严肃追查,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登记表(点击下载)

     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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