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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
姓名: 白秀华
时间: 2018-03-09 08:44:53
标题: 枉法裁判,违法执行
信访内容: 执行申诉书
    
一、黑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2016 )黑民再2号民事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申诉人认为:正阳家电商店的债务纠纷不能把毫不知情的案外人牵扯进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夫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1、姜翠萍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据有正阳家电商店财务章)2、债权人承认借款商店用。3、商店法人是姜翠华(工商执照为证)。从以上三点看出这是正阳家电商店债务纠纷,白秀华作为被告,被告主体就是错误。
二、执行局违法执行,侵害我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黑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白秀华没有收到,林甸县法院2016年8月3日在不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冻结我的工资账户,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1、案件本身就是错误的不应该执行,应该向上级反映撤销。2、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执1039执行裁定书属于违法裁定。申诉人没有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能算生效吗?2016年7月22日受理,8月3日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就强行冻结我的工资账户,没向本人发出通知,硬说发了,没有给我履行必要的逾期就说我逾期未能履行,8月8日我找法院才给我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这合法吗?3、我的家庭情况:我有一个患抑郁症的儿子,需要照顾抚养。患脑梗的前妻回来在我的租住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扶助,打针吃药花费。我没有住房,每月花1000多元租房住。我个人还有许多外债需要还,其中法院调解裁定欠仲月兰有两万多没还完。我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本人有糖尿病和心脏病需要常年打针吃药。我没有其它收入,就靠这点工资生活,请求法律给我一定的救助。 4、每月扣我2000元工资依据是啥?给我的执行裁定书和网上发布为啥不一样?我有三个执行的案子,头两个案子一个案子执行1000元,第三个案子是本人的外债却一分钱得不着,硬说双方达成协议完成前两个案子义务后进入还款计划这不是扯淡吗。这是为啥?给我的第一个执行裁定说是冻结12个月,可是4个月就把冻结的工资划走了。 5、执行法官胡振原来说每月扣我1000元工资,由于我通过信访向上级部门反映他违反程序冻结我工资,他报复我扣我2000元 。说明胡镇法官说扣我多少就是多少,1000也行,2000也不多。告诉我再上北京上访就拘留我。这不是枉法吗!6、(2016 )黑民再2号判决社会影响太坏,林甸县法院强制扣我2000元工资,正阳家电债主围堵我要债,我的工作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一个正阳家电的借款,让我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来承担,实在是太冤枉了,我原以为法律是公正的,经过这些法官审理,没有了公正。明明我前妻妹妹经营正阳家电,而我前妻为正阳家电经营借钱,根本不是什麽实际经营者,因感情不合离婚,姐俩报复我。法官让我证明钱的用途,债权人都说正阳家电进货用,我咋能证明别人借钱的用途呢。跪求领导为我主持公道,给我一个正常的生活。

                                        申诉人:白秀华
回复: 经调查,信访人所反映的第一个诉求,因涉案借款发生于白秀华与姜翠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案属于已经两审终审后,经省检察院抗诉再审,省高院作出的判决,系三级终结;信访人第二个诉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信访人留有必要生活费用,执行合理。因该案系中央第六巡视组交办案件,根据黑政法字【2015】37号第二条第八款,经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故对该案采取了司法救助措施,信访人息诉罢访。

信访答复
姓名: 徐海峰
时间: 2018-03-01 12:16:58
标题: 关于法官公正判案的问题
信访内容: 我是一名打工的,在大庆高新区特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做操作工,由于拖欠工资和加班费走法律途径解决,我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雇佣关系,法院判案时对双方的证据不加甄别,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法官就轻易采信,只因为用人单位有公章的便利,证据伪造后加盖公章法官就相信,而我从用人单位得到的证据,没有公章法官就不采纳,而且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我向两级法院申请调取,法官都没有依法调取。致使我的加班费没能给付。
回复: 该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自己制作的考勤记录,被告提交打卡机考勤记录,原告对被告提交记录不认可但在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将该考勤记录提交。庭审结束立即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被告单位调取打卡机记录,到被告处发现打卡机不再使用,被告法人称该打卡机早已损坏不用,数据无法导出,然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离开被告单位。办案人认为加班事项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已提交打卡机记录,通过该记录可以体现原告存在加班事实以及相应时长,最后法院依据该打卡记录予以判决被告支付相应加班费,但是原告并不满意该结果,于是提出上诉,最终中院对该事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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