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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
姓名: 姚德华
时间: 2018-06-19 10:51:52
标题: 林甸县天星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给林甸县中粮双福挂面厂产权给保全了,请给与注销。
信访内容:
回复: 根据信访人提供的信息,两级法院没有查询到此案件,请信访人在反映情况时写明案号,谢谢

信访答复
姓名: 姚德华
时间: 2018-06-16 19:37:43
标题: 林甸县天星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给林甸县中粮双福挂面厂产权给保全了,请给与注销。
信访内容:
回复: 根据信访人提供的信息,两级法院没有查询到此案件,请信访人在反映情况时写明案号,谢谢

信访答复
姓名: 方晓春
时间: 2018-06-14 16:06:13
标题: 本人于2018.5.29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书为什么一直处理审核当中
信访内容: 本人于2018.5.29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书一直处理审核当中,打电话04596679616得到的回复是新华08事件复杂,需在当事人到窗口递交材料。
    直想问一下为什么?
     给院长信箱写邮件也一直没有得到回复,难道大庆的一切行政执能单位都直是一个摆设吗?还有人给老百姓当家作主吗?老百姓的正当诉求为什么得不到回应呢?
回复: 高新区法院已在网上通知当事人,请本人或代理律师携带相关材料来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及办理相关事项。 

信访答复
姓名: 白秀华
时间: 2018-05-24 08:05:37
标题: 纠错
信访内容: 2018.1.17程新文庭长代表最高院在新解释发布会上公开表态“有错必纠”:“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指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2月7日最高院下发纠错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用婚姻法41条和第17条来改判。

我叫白秀华,为自己被负债申诉,我的案子是否能启动院长纠错机制,进行纠错改判?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0日,一审原告杨光诉至林甸县人民法院称,姜翠华为林甸县正阳家电商店的业主,该商店于2004年9月6日核准登记,系姜翠华个人经营,2009年6月6日姜翠华以其商店名义与其姐姐姜翠萍共同向杨光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为二分利。2011年7月7日姜翠萍与白秀华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笔债务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白秀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商店现已停业多日,而杨光急需用钱,其多次找姜翠萍等人要求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姜翠华、姜翠萍、白秀华共同给付杨光本息合计8万元。一审二审判姜翠萍、白秀华共同还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姜翠华、姜翠萍、白秀华共同还款。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强行扣我的工资,影响了我的家庭正常生活。
申诉人认为:正阳家电商店的债务纠纷不能把毫不知情的案外人牵扯进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姜翠萍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据有正阳家电商店财务章)2、债权人承认借款商店用。3、我是国家事业干部有工资,能够支配家庭日常生活。
本案的涉诉债务是正阳家电商店债务,借据没有白秀华签字,毫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为正阳家电商店之用,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申诉人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能够支配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而且杨光也是明知此借款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本案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姜翠萍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据有正阳家电商店财务章),债权人承认借款商店用。这是正阳家电商店债务纠纷,所以法院把姜翠萍前夫白秀华作为被告,被告主体就是错误。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失去法律的公信力,助长了犯罪。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黑民再2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诉人杨光对白秀华的诉讼请求。所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强行扣我的工资全部返还给我。
回复: 经调查,信访人所反映的第一个诉求,因涉案借款发生于白秀华与姜翠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案属于已经两审终审后,经省检察院抗诉再审,省高院作出的判决,系三级终结;信访人第二个诉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信访人留有必要生活费用,执行合理。因该案系中央第六巡视组交办案件,根据黑政法字【2015】37号第二条第八款,经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故对该案采取了司法救助措施,信访人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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