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陈金 |
时间: |
2018-08-28 15:12:45 |
标题: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作为、渎职、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等行为 |
信访内容: |
控 告 材 料
信访同志:
我叫陈金,身份证号码230226195310310013,男,退休职工,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联系电话:13936935775。现向有关部门反映杜蒙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我诉黑龙江宏亿信公司和张跃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存在不作为、渎职、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等行为、弄虚作假等行为,请依法查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杜蒙县人民法院法官吴爱茹,可能存在受贿、滥用职权行为,请求依法调查。
吴爱茹是我诉宏亿信公司和张跃军案件的一审主审法官。案件判决书送达之后,吴爱茹法官于2017年6月2日给我开出了生效证明,证明内容为:“《2017黑06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20日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决书已生效。”我拿着这个生效证明,已经在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局执行案号:【(2017)0624执369号】。在执行期间,吴爱茹法官又找到我,说对方(张跃军)上诉了,交了30000元的上诉费。让我把执行申请和生效证明撤销,再签收一下张跃军的上诉状,同意其上诉。我当时就怀疑这三万元钱到底是什么钱?一审案件受理费是74385.68元,他怎么就交了30000元?这三万元是交到法院,还是转到吴爱茹个人账户内,另外这些钱是什么时候交的?2017年6月2日开生效证明的时候还说过上诉期了,没有人提出上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怀疑这就是张跃军一审时向吴爱茹行贿的钱,并不是什么上诉费。因此我一直未撤回执行,也未签收上诉状,后来吴爱茹无数次找我和打电话给我,求我帮帮她,说我要是不帮她,她可能就要出事了,同时杜蒙县法院赵岩院长也多次找我为吴爱茹求情,并给我承诺,案子尽快往中院递,沟通中院要求快点审理,快点判决。回来执行的时候,也尽快给我执行,我一想,不同意他们也拖着不给执行,同时院领导又承诺我了,也看着吴爱茹法官可怜,我就同意了张跃军的上诉一事。这就是事实经过。但是院领导尽快给我执行的承诺并没有履行,反倒是其他的案子,我的退休金被执行局执行给了别人。
二、杜蒙县人民法院法官孙增滥用职权行为。
我在起诉时,保全了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鸿运嘉园处的51套楼房(杜蒙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8日下达了《[2016]黑0624民初619-1号》和2017年9月1日《【2017】黑0624民初84号》执行裁定书)。保全期间,杜蒙县人民法院法官孙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我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我保全的部分楼房解除了保全,并私下分别将部分调解给了第三人(目前我仅知道鸿运嘉园1-1-1001调解给石晓雪,1-1-1201、1-1-1301、1-2-301、1-2-701、1-2-401调解给立合供热公司,是否还有将其它被我保全房产调解给他人请监督查处)我知道后,对此分别提出异议并要求执行拍卖,杜蒙县人民法院又将调解给石晓雪的鸿运嘉园1-1-1001做出了《撤销解除查封裁定》,但未对其进行有效执行,现该房产已被装修入住。而针对调解给立和供热公司的房产却一直没有回复。现杜蒙县法院法官孙增已经递交《辞职申请书》,但其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纠正。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请求监督查处。
三、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行为(执行案号:【2017】黑0624执685号)
我起诉黑龙江宏亿信公司和张跃军民间借贷一案,经杜蒙县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大庆中院判决书(2017)黑06号终2148号],判决被告张跃军偿还我借款本息合计7877480.00元,宏亿信公司对借款本金部分7243828.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年10月3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开具了生效证明,我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了执行。在诉讼期间,我已分别于2016年9月8日、2017年9月1日申请法院做了《诉前财产保全》【(2016)黑0624民初619-1、(2017)黑0624民初84号】,杜蒙县法院将宏亿信公司开发的鸿运嘉园楼盘予以保全查封,共计51套。执行阶段,执行局办案法官迟迟未将我已经保全的房产执行,无数次推诿,不给我执行。每一次询问执行情况,都说正在办理中,但至今只执行回来3所房子和地下室价值共计190余万元(是我和张跃军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我申请执行的案子执行局无故不给执行,但是别人执行我的案子,执行局却很快的就执行了,并扣了我的退休金,让我无法生活。上述杜蒙县法院执行局的行为,我认为明显不公平,存在徇私舞弊,渎职,不作为等行为,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在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阶段,在我诉前保全的51套楼房中,有23户提出执行异议。其中:执行异议法院支持的有7户,驳回执行异议16户;其余被我保全的房产中1户自称是抵帐,剩余的保全房产执行局未给出明确答复或下裁定,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也只是给出有纠纷的模糊答复。针对被驳回的16户执行异议中有13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杜蒙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目前未下判决。还有3户被驳回期满后未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向执行局提出评估拍卖,至今未给我答复。而且对于我已保全的其它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房产,我多次申请法院执行评估拍卖,杜蒙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许凤玖说:“如果我给你执行了,我在县里还怎么呆了。”、“你们能调解就调解吧,他啥也没有了。”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我和张跃军和解。在我2017年9月1日申请杜蒙县法院保全了张跃军两个儿子在鸿运嘉园的房产(2-1-1101、3-3-601、3号楼12号车库)以后,又对我说:“你不要保全张跃军儿子的房产了,他现在啥也没有,啥事儿都干得出来啊!别再把他逼急眼了。”在他的胁迫和一再对我说百分之百能够将我执行案件判定的财产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我解除了对张跃军两个儿子房产的保全。而许凤玖却对张跃军及其大儿子因为房子被保全大闹法院的事情置之不理。
五、2018年1月15日,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对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帐户(08623001040013364)的查封,在此我申请监督查处该银行帐户在解除了我的查封期间是否有资金流水,如果在解除查封期间有资金出入申请追回。
六、2018年7月初,我了解到已被我查封的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汇入100余万元,向杜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笔款项,至今仍无回复。
七、杜蒙县法院法官王立军,在另外一起案件:褚和邦诉陈金、崔桂珍民间借贷一案中,在2017年6月6日开庭前调查过程中已经充分了解到双方的实际案情,在原告褚和邦明确说出只有一笔20万元借款,从来没有收到过我转帐给褚和邦银行帐户的还款人民币257600元,说我所出示的汇款票据是假的情况下,依然凭借和褚和邦在私下补充的调查笔录、针对我在开庭前调查提供的转帐流水找到了两名所谓的证人,并且在2017年6月13日开庭审理时,只有杜蒙县法院法官王立军担任审判长一人审理,无审判员出席的情况下判定我败诉。后来我了解到,褚和邦的侄女女婿周广金是杜蒙县人民法院驾驶员,并且在之后的诉讼中提供了证人证言。暂且不论证人证言是否有效,杜蒙县法官王立军是否是滥用职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请求监督查处。
八、针对于以上问题,我多次向杜蒙县人民法院赵岩院长反映,而赵岩院长却对下属的不作为、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包庇袒护,形成了现在整个杜蒙法院违法行为横行无忌,请依法查处相关领导监管不利、不作为、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请求监督查处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请依法查处。
控告人:陈 金
2018年8月15日 |
回复: |
查核实相关情况:1、吴爱茹在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未采用正式书面格式及时催缴上诉费;向当事人出具生效证明工作不细致,导致当事人发生信访行为。经本院领导研究决定,已于2018年8月27日在全院范围内对吴爱茹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2、陈金反映孙增未经其准许,私自对保全查封房屋的解除是滥用职权的问题,情况不属实。3、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公司、张跃军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张跃军采取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回部分款项并完成交付。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情况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且现该案件的执行工作经市中院执行局的指定,由龙凤区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举报人对案件程序的问题有异议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