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熊依文 |
时间: |
2018-12-12 22:32:10 |
标题: |
2008萨友商初字第105号案件。未执行完毕剩余款额 |
信访内容: |
2008萨友商初字第105号案件。未执行完毕剩余款额,剩下有1万9千6百元一直久拖不执行,从09年胜诉之后,案件中的执行标的额还剩1万9千6百元没执行回来。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茂源纸箱厂停产了,黄了,我厂是原茂源纸箱厂的供货商,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永林造纸机械厂,是我厂卖给其的造纸压光机及余配件,案件的标的正是这造纸压光机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我厂案子应该给予追加执行,就是不给追加执行,萨尔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也应该把茂源纸箱厂的清算责任人,和我厂负责人相约在一起,共同开个听证会,商讨一下1万9债权怎么解决,而不能什么也不给。这是我厂不能接受的。 |
回复: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500元、利息3839元、差旅费414元、案件受理费834元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大庆市萨尔图区茂源纸箱厂名下在建设银行火炬支行有开户,已长期不使用,后经查询大庆市萨尔图区茂源纸箱厂营业执照已吊销,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确无可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相关线索,可随时联系法院执行庭,萨区法院执行局会依法恢复执行。如申请人有其他诉求,可随时来法院,萨区法院会认真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