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公示通知
(2025)黑06执恢48号
为规范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案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领款姓名:大庆市领环气体有限公司
发放金额:1237430元
发放方式:转账
代收原因:买受人大庆市领环气体有限公司成功竞买本院拍卖的被执行人大庆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大庆高新轻纺工业园11号、12号房产及土地,过户中为被执行人垫付税款1237430元,故应予退还。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李法官
监督电话:0459-6829179
特此通知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