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公示通知
(2025)黑06执恢47号
为规范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案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2026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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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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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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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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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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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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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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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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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海为本案被执行人,已拍卖其唯一住房,向其发放8年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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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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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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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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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杨国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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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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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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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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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孟宪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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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姓名:杨国海 发放金额:120800元
领款姓名:孟宪波 发放金额:9100元
发放方式:转账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李法官
监督电话:0459-6829179
特此通知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