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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22 14:36:31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统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转破”案件移送及审查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省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及大庆法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

各基层法院、大庆中院立案庭、执行局、破产审判工作庭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执转破”案件移送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组织架构

组建本院“执转破”审判团队,明确一名分管院领导。“执转破”审判团队分为简易破产案件审判团队和普通破产案件审判团队,由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

三、分段筛查

执行局在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终本管理等多阶段对本院案件进行筛查,初步选择移送审查案件。

1.立案筛查。执行指挥中心指定专门人员,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及案件集中查控阶段进行初步筛查,同一企业法人主体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超过3件以上且明确无法清偿的、申请执行人立案时提出书面申请的等明显具备破产条件的一般直接移送审查。

2.执行筛查。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具备破产条件的主动移送审查。

3.“终本”筛查。“执转破”审判团队定期对本院所有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原则上按照涉及案件数量的标准进行排序,逐步完成所有“终本”案件的筛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自行及时审查。

四、启动准备

1.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首次谈话和执行通知中应当释明“执转破”相应法律规定,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的权利。

2.对于准备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已经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经营状况;

(2)上门查看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调取被执行人相应工商登记信息;

(3)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人员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务账册、印章、证照等生产经营材料;

(5)初步查清被执行人职工情况。

3.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于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般应当制作书面询问笔录。

五、移送标准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涉及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1.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且已查明的财产市场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

3.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交易、选择清偿等行为,通过执行程序无法或很难解决,但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追回或更有效率的;

4.仍在生产经营且具有营运价值,不宜或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处置,但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更好处理的;

5.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审查立案

1.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标准的案件,执行法官提出移送建议后将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交“执转破”审判团队;

2.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完整工商档案);

(2)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执行概况(本案详细情况、其他关联案件执行概况、信访申诉等情况);

(3)已查明、控制、处置、分配的财产情况;

(4)已掌握的财务账册、印章、证照等情况;

(5)已查明的职工情况;

(6)本案当事人对于移送破产审查意见。

3.“执转破”审判团队对执行法官移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转破”审判团队进行实质审查。

4.“执转破”审判团队应在接收“破申”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裁定受理的,应同时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机构。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破”案号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转破”审判团队审理。

被执行人对受理裁定提出异议的,由“执转破”审判团队进行审查。

七、案件审理

1.简易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审判团队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案指引》及大庆中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案指引(试行)》审理。

2.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审判团队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八、附则

本暂行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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