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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一男子酒驾闯祸后再饮酒,“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5-10-09 08:54:28


网上有段子说酒驾后再次饮酒,交警就没辙了,没想到还真有“大聪明”信了……


大庆一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离现场回家后故意再次饮酒,妄图逃避处罚。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醉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事发:酒后挪车入库出事故



2023年8月31日傍晚,崔某驾车到某饭店与朋友聚餐,席间喝了些白酒。饭后,代驾司机将崔某送回其居住的小区,经崔某同意,将车辆停在案涉小区内一学校停车场,随后离开。


崔某下车后却并没有走回家,而是又坐到主驾位置,欲将车辆停至自家地库。在短距离驾车过程中,崔某剐蹭到旁边停放的吉普车,撞损了学校的拦车杆,并与学校保安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崔某驾车逃离现场,将车停至自家地库。


逃责:回家后故意二次饮酒



崔某回到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故意再次饮酒。随后,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在崔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某负全责。经酒精检测,崔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案发后,崔某家人赔偿了学校及对方车主损失,取得谅解。


辩解:多种理由为自己脱罪



诉讼中,被告人崔某辩称,自己只是将车挪进地下车位,并无犯罪故意。辩护人辩称,崔某系在不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挪车回家后再次饮酒,故血样中酒精含量无法证明其挪车时的酒精含量;另外,此小区属封闭小区,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法院:短距离醉驾肇事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案涉地点为相对封闭的居民小区,不宜认定为“道路”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醉酒驾车由学校南门行至自家地库,该行驶路段位居民住宅与生活超市、若干商店等商服之间,设有限速等交通标识。虽然该小区在物业管理上以“封闭小区”自称,但该小区西门道闸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南、北门道闸在交通高峰期也会开启,允许社会车辆进出该小区且无需登记,足以证实涉案路段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道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崔某无危险驾驶故意,且存有二次饮酒,故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在大量饮酒下驾车撞坏学校栏杆,并与他人发生争执,踢踹他人后驾车驶离现场,显然具有危险驾驶故意。在明知他人可能报警的情况下,回家后仍选择再次饮酒,逃避法律追究意图明显。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法院对此辩解及辩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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