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城法庭:“伤人”的窨井纠纷解决了 发布时间:2025-04-09 09:19:57
“我怀着无比感激的心情写下这封信,以表达我对创业城法庭在处理我意外受伤事件中展现出的公正、高效与关怀的深深谢意......”新年伊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收到了这样一封文字质朴的感谢信。
2024年8月,居民张某在小区内遛弯时,因管线窨井的井盖松动不慎掉入其中,身体多处受伤。此后的三个月里,张某一边养病一边联系属地街道沟通赔偿事宜,街道工作人员随即组织网络通信等各部门确认井窖使用人,却迟迟未能得出结果。无奈之下,张某来到让胡路区法院创业城法庭进行咨询。
因该起纠纷可能涉及多家企事业单位,创业城法庭决定启动与街道办事处共建的联动调处机制,先由法官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进行细致解答,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同时与街道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考虑到如采取鉴定方式确定管线井的使用人,将会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负担,法官决定联系专业人员对管线井内线路进行逐一甄别,通过一家一家地仔细排查,最终确定该井盖为某公司路灯管理处及两家行政机关共同使用。
确定使用人后,法官与涉事单位就赔偿问题反复沟通,并联合街道工作人员一同召开协商会,组织多方“面对面”共同解决问题。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三家涉事单位分别赔偿张某一万元。涉事单位负责人也表示,今后一定做好后续井盖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醒对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保障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行人如因井盖破损受伤,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确定赔偿主体后进行协商或寻求法院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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