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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网”快捷查询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23 14:42:17


为推动落实破产审判减时间降成本工作,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规定,便于管理人履职,积极推进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一站式查询+一网通查”,即1+1模式破产企业财产信息查询机制的运用,提供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网”快捷查询服务,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结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办案指引》《关于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及大庆地区破产办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在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一站式”查询专窗,便利管理人“一站式”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开户信息、机动车、房屋交易、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海关等相关信息。

2.在全市两级法院网站设立专栏,管理人可通过身份认证登录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一网通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至管理人“统一用户空间”。

3.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查询申请后,应即时审核,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即时通知经办人,一次性补交完毕。

4.全市两级法院查询专窗在收到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财产信息的材料后,于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破产办案系统发送给破产审判团队。破产审判团队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破产办案系统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管理人。

5.破产审判团队收到破产财产信息查询申请后,应同步在人民法院数字审判系统内查询债务人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并于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破产办案系统或查询专窗向提出申请的管理人反馈。

6.管理人可以在查询专窗一并申请查阅并复制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现场查阅未结或者已结尚未归档的案件材料,管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联系法官窗口或拨打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进行预约。窗口及热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承办法官派发工单。承办法官应在收到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管理人在律师阅卷室或者指定的专门地点阅卷。

7.管理人现场查阅卷宗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申请网上查阅电子档案的,应同时上传以上材料提交审核。

8.管理人书面申请核实债务人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的,由查询专窗转交至破产审判团队,破产审判团队对接本院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法院执行部门查询,应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

9.拓展分领域信息查询服务。对于破产企业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已在相关部门官网公示的信息,直接将相关官网链接嵌入市法院外网,管理人可通过链接进入相关部门官网进行查询;也可以自行或以破产企业名义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区社保(医保)中心、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或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

10.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等规划建设领域信息及企业社保信息,除可通过相关部门查询外,还可通过全市两级法院查询专窗、网站专栏进行查询;市法院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已有专门传输路径的,由破产审判团队查询后,通过破产办案系统向管理人反馈相关信息。

11.对于可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的其他信息,由破产审判团队根据管理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查询后,通过破产办案系统将查询信息发送至管理人。相关信息无法通过数据对接方式反馈的,由人民法院直接通过数字审判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后向管理人书面反馈。

12.提供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一窗办理”服务。在全市两级法院查询专窗,为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与破产信息查询“一表申请,并联审批”服务。

13.查询过程中涉及到破产企业信息,相关人员均应注意保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因操作不当或故意导致泄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处理。

14.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办案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3日


信用中国(黑龙江) https://credit.hlj.gov.cn/index_519.html

信用中国(大庆) http://credit.daqing.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col/col17196/index.html

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 

http://42.101.89.80:8083/web/view/pages/levelindex/index.html




附:本意见中专有名词解释

管理人,即破产管理人,指在破产案件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债务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具备破产原因的市场主体。

破产企业,指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企业法人。

破产审判团队,指大庆市两级法院专门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合议庭。

破产办案系统,指大庆市两级法院在用的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

数字审判系统,指大庆市两级法院在用的办理案件数字审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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