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轻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26 08:45:20
2024年1月2日,高新区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并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这是大庆法院系统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的轻微刑事案件。
2023年3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姜某在高新区一商务酒店厨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掌掴姜某的脸部造成对方右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鉴于案件系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就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经沟通,被告人孙某同意赔偿姜某20000元,但对履行方式双方未协商一致。被告人认为,经济能力有限,可先行给付15000元,余下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可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请求对方出具谅解书;受害人姜某认为,对方履行能力无法信任,要求一次性给付2万元,否则不出具谅解书。
为从源头上化解纠纷,防止引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创新思维,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双方讲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功能,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新举措,消除了双方的顾虑,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也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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