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王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其雇佣的司机张某驾车(牵引车和挂车为一体)拉货,行驶至一路段拐弯处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侧翻受损。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王某便找到两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理赔未果。于是,王某将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后,根据自动分案系统分案,这两起案件分别由法官王文娇、常松玲主审。
起贪念伪造复印件
在牵引车一案中,王某主张托运费2.5万元,并提交了一张发票的原件,用于证明牵引车托运费2.5万元已经实际发生。
接着,王某为了多谋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伪造了另一张2.5万元的托运费发票复印件,并在发票上注明“830挂”字样。其中,牵引车托运费为1.5万元,挂车托运费为1万元。随后,他向挂车一案的主审法官常松玲进行递交,用于证明其托运费1万元已经实际发生,故这1万元应予以理赔。
在审查证据时,法官发现该发票为复印件,且与牵引车一案中发票原件信息大体相同,于是对这份证据的真伪产生了怀疑。经询问,原告王某对此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为进一步核查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便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结果显示“查询无此发票号”,仅有牵引车一案中原告提交的发票号。
给予车主批评教育
查证后,法官将结果告知原告王某,并严正阐明伪造证据的严重法律后果。
王某本以为能蒙混过关,没想到未能逃过办案法官的火眼金睛。在证据面前,王某当庭如实交代了自己因发票原件被提交至另一案件中而伪造了此份证据,并向法官道歉。
法官表示,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考虑到王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进行了口头训诫,给予了严厉批评教育。王某也充分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当场写下了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