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大庆中院召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998-2001年期间,刘某某进行了某度假村的开发建设,并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发现该度假村存在相关违法建设问题。2019年12月,某县人民政府(下称某县政府)以该度假村处于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为由,撤销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注销了土地使用权登记。2020年3月,刘某某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同年4月7日,某县政府以申请补偿标准过高为由,作出驳回刘某某行政补偿申请的决定。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政府驳回其行政补偿申请的决定,责令某县政府补偿案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损失。为依法妥善化解此类行政争议,法院本着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结合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化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刘某某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审理行政补偿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严格公正司法,用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案件中包含的信赖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等综合性因素,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在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前提下,积极指导双方当事人拟定和解方案,最终促成争议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该案的实质化解,对推动当地法治政府建设,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孙某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某县住建局征收孙某某的房屋,补偿给孙某某该区块商服楼。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某县住建局不能按约定时间回迁,按每月600元向孙某某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孙某某按约定将被征房屋交付某县住建局,但直至2020年9月末才回迁。期间,某县住建局给付了2017年7月之前的超期安置补助费,尚欠2017年8月至2020年9月共38个月的超期安置补助费未给付。孙某某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住建局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22,8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还存在其他众多回迁户。为避免引发系列集团诉讼,法院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安抚行政相对人情绪。最终,某县住建局将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孙某某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与孙某某情况类似的其他回迁户的相应问题也一并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处理好征收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棚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也是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安置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作用,加强诉源治理,从根源上遏制了大量潜在的行政争议,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受理了佟某某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为第三人佟某颁发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佟某某在申请登记时己经确诊为恶性癌症,佟某某与其女儿即第三人佟某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具结保证书,该保证书中婚姻状况为丧偶后未再婚。后佟某某去世。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佟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颁发案涉不动产证书时,双方系夫妻关系,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请求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主要矛盾集中在继承纠纷上。如分别解决行政争议、民事案件,耗时较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保障,极易激化矛盾。在了解各方实质争议后,法院经过多轮不懈的协调、充分的释法明理,同时注意安抚情绪,消解家庭成员间的对立心结,最终促成各继承人对于继承争议达成和解,案涉行政争议亦得以解决,朱某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审理房屋登记类行政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到共有、婚姻、继承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并化解,是此类案件彻底解决争议的方向。本案经各方参与协调化解,实现各方之间利益平衡,从不同层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风险提示,做到了功能互济、有机衔接,探寻到最佳解决途径。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揽子解决行、民争议,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争议解决的有效性,还有利于防范潜在纠纷,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基本案情】
常某原系某洗浴会馆的后厨砧板人员,受疫情影响,某洗浴会馆于2020年1月至6月停止对外营业。自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常某受单位指派到某地产干活,工资每天80元,工作时间早7点至晚5点,工资由某洗浴会馆按月发放。2020年5月8日17时30分,常某自某地产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无责任。后常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1月11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常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某洗浴会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庭审中,某区人社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有理、有据地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对某洗浴会馆的质疑予以耐心解答,有效纾解对立情绪,最终促成某洗浴会馆与常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结清了相应款项,某洗浴会馆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合理运用以及功能发挥,不仅可以有效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出庭负责人就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案件事实等方面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直接、理性地对话,做到“敢于发声”和“善于发声”,由“关键少数”回应“关键问题”,切实达到了“出庭出声”“定分止争”的良好审理效果。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31日,代某与第三人支某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3月5日,代某和支某因为感情不和,到A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2014年,支某与案外人再婚,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年12月15日,代某欲再婚,到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其于1997年5月17日在B区民政局存在结婚登记记录,所以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代某认为B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审查不严,登记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婚姻登记。法院经审查后认为B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经与行政机关相关人员沟通核实后,及时向B区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B区民政局采纳了司法建议,对案涉婚姻登记进行了作废处理,代某遂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直接的途径。行政机关通过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佟某的妻子张某系某区洗车行洗车工。2017年9月18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2018年5月30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2019年3月11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区洗车行支付佟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仲裁裁决生效后,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区洗车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9年8月,佟某向某社保中心递交《先行支付申请》。2020年4月3日,某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判令某社保中心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佟某依法经仲裁、申请执行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某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张某未参保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责令某社保中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后,法院针对该案发现的问题向某社保中心发送《司法建议》,某社保中心回函称已全部支付。
【典型意义】
工伤待遇类案件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不仅在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和化解,有时还体现在诉讼后的延伸环节,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职责决定了法院的使命担当。本案人民法院就行政争议背后反映出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问题,向某社保中心及时建议,推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作合法有序落地,解决了当事人最关心、最急切、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促使工伤保险支付部门澄清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误区,达到了“解决一案,规范一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