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警惕“帮信罪”陷阱 发布时间:2022-07-18 09:16:43
很多人都有接到诈骗电话的经历,对诈骗分子来说,打电话是第一步,最关键是让受骗人将钱转到指定账户,但这些账户往往不是诈骗分子本人的。那么,诈骗分子是如何获取并控制这些账户的呢?
高新区法院对两起涉电信诈骗“帮凶”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并给出了答案……
龙某、陆某、金某三人是好朋友,他们通过网络了解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进行出售,能够轻松挣到钱。2020年12月,三人与尹某(另案处理)使用各自的身份证到萨尔图区、高新区多家银行机构办理了银行卡,并通过网络找到了买方。随后,三人相继来到湖北省襄阳市、十堰市,福建省建瓯市、南平市等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各自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
龙某出售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28万元,经查,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3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27.26余万元;金某出售6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8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9名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43.8万元;陆某出售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70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7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20.27余万元。
最终,高新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陆某、金某有期徒刑7个月、7个月、6个月,分别处罚金7000元、7000元、5000元,并对三人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2020年8月,崔某在网上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对应绑定的个人实名手机卡、个人身份证信息和银行U盾。崔某见收购价格挺高,尽管心里清楚收卡人会用于一些违法活动,但他还是没忍住诱惑,把这个挣钱道告诉了朋友尚某,让尚某进行收购。尚某又找到丁某,由丁某联系收购,2020年8月到9月间,丁某收购万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共12套,其中10套快递邮寄给了崔某,后由崔某倒卖给福建省福州市一家超市,另外两套交由丁某后暂未寄出。后来,三人在倒卖“银行卡四件套”过程中被他人举报,他们得知消息后逃离了大庆市。但没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高新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后,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崔某、尚某、丁某有期徒刑各11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2021年1月至今,高新区法院共审理电信诈骗案件10余起。法官表示,有些人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将自己名下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者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殊不知,帮助支付结算,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其行为就触犯了“帮信”罪,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和信用卡有哪些风险?
首先,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其次,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仍是出借人。除此之外,也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提升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如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行为,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旦成为电信诈骗帮凶,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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