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车与牛相撞,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2-07-18 09:15:35
车与牛相撞后,牛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死牛处置、鉴定费用等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该如何计算、怎样赔偿?司机、保险公司、牛的主人三方各执一词......
2021年12月,赵某驾驶重型车辆在他拉哈镇某路段行驶时撞倒白某所有的一头母牛,致牛受伤。事故发生后,他拉哈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核实并出具了事故鉴定书,赵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未提出异议。事发第二天,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要求白某不得移动伤牛。时值寒冬,伤牛在雪地中因无法移动而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经白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三日后才将伤牛移回家中,但因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伤牛于2022年1月4日死亡。白某找到肇事司机要求其赔偿母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赵某认为白某要求过高,双方虽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白某将赵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他拉哈调解室。
案件受理后,法官刘大文认真审阅相关案卷材料,充分了解原告诉求,经调查得知,肇事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故被告赵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协商后,白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改为由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白某认为,母牛的死亡给自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白某已将死牛进行处置并得到收益,也减轻了部分损失。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一时僵持不下。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母牛死亡造成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刘大文法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避免激化矛盾,主动咨询畜牧养殖从业人员,对涉案母牛的损失进行大致评估,发现原告的损失并未达到25000元。刘大文从死牛的处置、实际诉讼、鉴定等花费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到鉴定后开庭最终能得到的实际利益入手,逐条与白某分析、算经济账,并耐心作白某思想工作。经过几次劝和,白某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意见,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起纠纷的顺利化解,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真正把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能力作风建设成果体现在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