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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母子终于见面

发布时间:2022-05-30 08:28:43



离婚难免涉及孩子,有些夫妻离婚后将孩子当成赌气的筹码,认为获得了抚养权,就可以全权决定孩子的成长,可以随意决定是否让对方探视,“探视权”也成为执行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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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吕春辉法官,化解了一起申请强制执行的探视权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一位母亲终于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儿子。


母子见面受阻


大力(化名)和小美(化名)在一场聚会上相识,一见如故,很快领证结婚,婚后他们经常因为各种琐事争吵,最终选择了离婚,1岁的儿子由大力抚养,双方约定母亲小美享有探视权,每个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如今,孩子已经4岁,但是小美看到孩子的次数屈指可数,大力总是不让小美见孩子,思儿心切的小美与大力无法形成有效沟通,于是向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执行法官吕春辉深入了解案情后,分别将大力和小美约至执行局。


双方各执一词


“离婚3年了,孩子的父亲和爷爷奶奶一直阻挠我和孩子见面,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去幼儿园和孩子见面,结果孩子的爷爷奶奶知道后,去幼儿园大闹,现在我连幼儿园都去不了。”小美说,离婚调解书上已经明确写着,她每个月可以看孩子两次,可如今男方家根本不让她见。“我一说周末去看孩子,他就说要带孩子出去,你能了解母亲思念孩子的那种痛苦吗?我没有别的要求,就是希望他们能让我看看孩子。”小美说。


吕法官在大力那儿,却得到了另一种说辞。“离婚时孩子1岁,她不要孩子直接去了外地,她管过孩子一天吗?孩子根本不和她亲近,她对我父母破口大骂,我并不是强行不让她和孩子见面,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我不同意她强行把孩子领走。”大力说。


法官释法明理   


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做被执行人大力的思想工作。“探视权是孩子母亲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母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为人父母不仅要负责孩子的生活起居,还要负责其心理健康。”法官表示,双方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伤害,双方都应该尽其所能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拒绝探视只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经法官释法明理,小美承认了自己私自去幼儿园带走孩子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在大力在场的情况下探望孩子。大力也觉得法官说得在理,终于同意了小美与孩子见面。


母子终于见面    


考虑到孩子周一到周五要上幼儿园,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5月14日,吕春辉法官领着小美一起前往大力家与孩子见面。


刚见到母亲,孩子有点生疏,但没多大会儿,两人就熟识起来。看着母子二人开心的样子,吕春辉法官趁机对大力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放下积怨。大力当场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小美探视孩子,不会阻拦。


法官表示,探视权案件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和亲权关系的修复性,使得案件“易断难执”,法院在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从亲情入手、与法律结合,在执行一个案件的同时也挽救了一份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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