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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05-19 09:03:34



贩毒案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另一个犯罪——洗钱,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暗箱操作”,企图将毒资“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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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岗区法院审理全市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雇司机收取毒资


2021年5月以来,大力(化名)多次从外地购入冰毒,在安达市、肇东市及大庆市多次向他人贩卖。2021年8月,红岗公安分局将大力抓获。据统计,大力共贩卖毒品55.76克,同时发现他涉嫌“自洗钱”。


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洗钱线索同时介入,经查,2021年6月,大力花钱雇出租车司机阿辉(化名),前往安达市向其下线贩卖毒品冰毒5克。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掩盖毒品交易痕迹,大力使用出租车司机阿辉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张某某毒资4800元。交易完成后,阿辉通过移动支付工具转给大力4800元。


一审被判15年


2021年9月,大力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力对贩卖毒品行为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洗钱,他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针对洗钱罪的界定,检察官向大力释法明理,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大力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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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主审法官孟庆祝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对大力再次当庭核实洗钱事实及细节,开展有针对性讯问和释法说理工作,被告人大力对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红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大力向他人贩卖冰毒,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了掩饰、隐瞒其贩卖冰毒的毒资来源,通过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综上,被告人大力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3000元。


此案是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洗钱类犯罪案件,也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大庆市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切莫铤而走险


法官表示,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除传统意义上的“他洗钱”外,“自洗钱”也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所谓“自洗钱”,是指不法分子在实施上游犯罪后,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钱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自洗钱”入罪,司法机关不仅追究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刑事责任,对于掩饰、隐瞒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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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错上加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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