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22 10:10:12
4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这也是全市新型毒品刑事案件的首例判决。
少年贩卖“电子烟”被抓
今年17岁的小江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整日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交了一些吸毒人员。2021年9月,小江在某酒吧畅玩的时候,第一次接触到“上头电子烟”。体验之后,小江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得知这种“上头电子烟”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也就是毒品,但是小江并没有因为这种“上头电子烟”是毒品而止步。
2021年9月4日,他看到朋友冯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上头电子烟”,觉得这是一个挣钱的路子,之后便在冯某的指使下,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先后到东安小区、经六街、欣苑花园小区、龙凤大街等不同地点,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的“上头电子烟”分7次送到一些吸毒人员手中。
2021年9月6日,就在小江准备继续贩卖“上头电子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银色电子烟1支。经鉴定,查获的“上头电子烟”中的成分,属于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刑事诉讼过程中,小江起初辩解他没有犯法,只不过所送的电子烟是三无产品而已,并非什么毒品。经其辩护律师释法后,小江再也无法隐瞒,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头电子烟”系新型毒品
4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受他人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案的电子烟予以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的变价款,并入财产刑执行。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主审法官表示,“上头电子烟”是指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的电子烟,吸食易上瘾,且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等症状,过量吸食还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国就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按毒品管制。这就意味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所以,“上头电子烟”就是毒品。
发现涉嫌贩卖毒品要报案
近年来,口味多变、携带便利的电子烟遍布大街小巷,广受年轻人群体的青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借着正规电子烟行贩毒之实,生产销售内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流通市场,危害极大。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络交易,购买者支付毒资后,依托各种物流服务发货运输,贩卖层级通常多达三至五级,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流通范围广。
“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差无几,快递员无法靠肉眼分辨,且存在邮寄过程中未认真核验身份等情况,增加了公安机关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
此案系大庆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销售含“上头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卖还是买,都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无论是天然大麻中提取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均属于毒品范畴。广大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新型毒品所具有的极大毒害性,拒绝一切类型毒品,谨防误入歧途。一旦发现涉嫌毒品的,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不让贩毒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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