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2-04-13 09:26:12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范围越来越广泛。现在很多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在诉讼前或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诉讼程序,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为何要做保全及如何做保全的二三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1.起诉状;
2.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如有委托代理人则需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3.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4.财产保全担保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5.担保财产相应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并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如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详尽的财产线索,以便于人民法院快速查实,快速准确地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诉讼中,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财产信息,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网络查询财产线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财产线索。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控制性措施,可以在诉讼阶段给对方施加压力,让执行工作有保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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