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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2-03-24 08:31:19



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件时有发生,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萨尔图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事情经过:学生课间出操发生意外


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王某、李某均系被告大庆某小学的学生。某日课间出操期间,张某与刘某、王某、李某等同学排队行进。张某因前方一同学的动作而停住脚步,然而排队在其身后的刘某、王某、李某并未停止前行,致使张某被撞倒在地,两颗门牙受损。此时,班主任老师因学校有其他任务未在场,其他班级老师代为带队出操。


事后,张某到医院进行三次医治,共花费医疗费2741.23元。经鉴定,张某后续治疗费约为25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学校,刘某、王某、李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学校与学生各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大庆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涉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王某、李某均系被告大庆某学校在校学生,且原告张某是在校上学期间受伤,被告大庆某学校因未能安排足够的教师维持秩序,未能及时发现学生行为的危险性,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属于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王某、李某造成了原告张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被告刘某、王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各自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刘某、王某、李某各自的监护人承担。结合被告刘某、王某、李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性,确定被告刘某、王某、李某的侵权责任比例分别为20%、20%、10%。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切莫大意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同时家长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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