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路边摆摊,被突然掉落的路牌砸个正着,背部被砸伤。
伤者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与路牌主管单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于是一纸诉状,将责任单位告到法院。
在法官的调解下,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路牌伤人
今年9月11日16时许,大同区的冯贵(化名),到大同区同发路与同政街路口的夜市摆摊。一个接一个的顾客,让冯贵忙得不亦乐乎。可就在他忙着招呼生意时,同发路上一个路牌发生掉落,直接砸向冯贵。
事发后,有人把冯贵扶了起来。120救护车赶到后,他被送到了附近医院。经检查,其背部挫伤。冯贵在医院住了4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两周,一直由家人陪护。受伤后冯贵心里不是个滋味儿,他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路牌突然掉落导致的,路牌的主管单位,有直接的责任。
于是,针对赔偿问题,冯贵找到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也同意赔偿,但是就冯贵提出的赔偿数额,并不认可。
伤者起诉
事情始终没有结果,10月27日,冯贵一纸诉状将责任单位告到了大同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15000元。
法官李淼调查后认为,责任单位某民政部门,对涉案路牌具有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于是,李法官立即与该民政部门取得了联系。
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李法官得知,民政部门有意愿赔偿冯贵,之前双方也进行过沟通,但是因为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事情才没有解决。冯贵要求赔偿15000元,民政部门赔偿的数额,并没有达到冯贵的要求。
法官认为,就案件本身双方没有太多争议,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为妥当。
法官调解
几天后,双方坐到了一起。冯贵坚持着自己的赔偿要求:“我每天在夜市摆摊,收入也挺不错,路牌把我砸伤耽误了一个多月。我家就靠我出摊卖这点儿钱生活。我要求赔偿15000元,并不多。”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事情已经到了法院,希望法院做出判断,在法律标准内赔偿。”
法官听完双方的表述后,按照法律标准,逐项计算,计算出赔偿数额,共8000多元。法官对双方说:“冯贵的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考虑到其妻患病,家中还有孙子需要照顾,希望你们再好好商量一下,各让一步。”
得到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冯贵提出的15000元,确实有些多;可从人性化方面考虑,赔偿数额可以相对再增加一些。这样,双方各退一步,事情才能圆满解决,你们说是不是?”听了法官的意见,民政部门最终同意赔偿冯贵10000元。冯贵也接受这个赔偿数额。
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民政部门一周内,将10000元钱付给冯贵。事情终于有了个结果,冯贵激动地说:“事情总算解决了,感谢法官。”
法官点评:要赔偿别“越界”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因管理部门未对路牌尽到合理的维修、养护义务,具有过错。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超过了法律标准,才使矛盾没有及时化解。要赔偿别“越界”,要合理合法。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考虑原告家的实际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作出有温度的调解。
本案能够及时化解,和民政部门积极承担责任有一定的关系。所以,遇事,错误方要主动担责,伤者要合理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