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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鱼受伤引纷争 法官悉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1-12-22 08:21:29



一男子受人雇佣在水面打鱼,操作过程中,收网的轮子发生故障,瞬间将男子腿部砸伤。


事后男子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面对男子的这些诉求,雇主并不接受,男子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法庭。     


经法官调解,问题总算解决了,可案件宣判后,男子与雇主又因工资,再次找到法官帮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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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鱼受伤


李大明(化名)是杜尔伯特县某村村民。去年10月份,赵大发(化名)找到李大明,雇他到周立(化名)承包的水面打鱼,讲好上夜班。看工资给得挺高,李大明满口答应。


李大明满怀希望,想多赚些钱。可是没干几天,李大明就被收网的轮子砸伤,右腿鲜血直流。医生诊断:开放性髌骨骨折,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


受伤了,挣不了钱了,还要花医疗费,李大明找到赵大发,希望对方赔付自己医疗费。赵大发同意赔付李大明的医疗费,但就李大明提出的赔偿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的数额,表示异议。


“这些钱都是有根有据的,你有啥异议啊?”李大明说。


诉至法院


今年9月,李大明一纸诉状将赵大发告到了法院。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烟筒屯调解室受理了此案,由康立会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李大明的受伤原因及赔偿标准各持己见。李大明说:“我受赵大发雇佣,在他承包的水面打鱼,工作过程中受伤了,所以要求他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听了李大明的话,赵大发说:“你明知道这是危险活,干活前还喝酒,你得负主要责任啊?”“我也没喝多,且受伤原因并不是因为我喝酒,而是打鱼的轮子坏了,我的腿才受伤的。”李大明表示。“我承认工具坏了,但是我已经给你垫付医药费了,其他费用不合理。”赵大发说。


康立会对赵大发说:“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至于误工费,如果你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需要伤残鉴定。”听了法官的话,双方均表示愿意做伤残鉴定。


追加被告


11月29日,李大明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虽然未造成几级伤残,但鉴定部门给出了误工费、营养费的赔偿意见。


随后,康立会再次开庭。这次赵大发强调:“水面不是我承包的,是我的合伙人周立承包的;李大明不是我花钱雇的,我就是一个中间人,这事跟我没关系。”听了赵大发的一席话,法官将周立传唤到庭。


法官分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李大明与赵大发、周立,为雇佣关系;赵大发与周立,为承揽关系。


通过伤残鉴定结果和追加被告,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李大明承担该起事件30%的责任,赵大发、周立承担70%的责任。根据赔偿标准,法官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李大明16000余元。


调解成功


12月6日,本已结案的当事人李大明,再次找到了康立会,表达了自己的难处。他说:“我认可法院的判决,但是我和赵大发在结算赔偿款时还是没谈拢,想麻烦您再次为我们调解。”原来,李大明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提及结算工资一事。


案子判完后,赵大发要将李大明受伤前的工资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一次性结清,却因为工资一事,没有达成一致,只好再次寻求法官的帮助。康立会随后为双方进行了核算。


最终,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官的核算,将所有账目算清。赵大发当场将14000元(扣除住院治疗垫付款),付给了李大明。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从起诉到宣判再到调解,圆满解决。


法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任何一起纠纷的发生,都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案,所以为当事人分析案件发生原因、理性划分责任,是本案的重点。  


作为一名法官,审理案件的标准,要节省人力物力,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法官多行动,让当事人少跑路。


结案,也不再是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真正的“案结事了”,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双方不再因为这起案件懊恼或纠葛不断,才是我们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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