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变更抚养关系,法官尊重了孩子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6 08:35:20
“我有一个心愿,请求法官让我回到妈妈身边,我想跟其他同学一样,在妈妈身边生活。”
近日,杜尔伯特县法院他拉哈调解室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官杜平询问原告的未成年的女儿小月是否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时,小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件经过
王某和赵某婚后育有女儿小月,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其父亲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阻碍赵某看望女儿,加之王某已重组家庭,对女儿关心不足,孩子时常给赵某打电话表示想跟母亲一起生活。经赵某观察,其女儿小月存在自残行为及抑郁倾向,遂将王某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他拉哈调解室,要求变更女儿小月的抚养权为自己抚养。
法官杜平接到案件后,意识到本案的情况特殊,孩子的心理健康可能已经出现问题,事不宜迟,立即组织送达,无奈多次走访被告王某均不在家中。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终于找到被告王某,杜平向王某说明来意后,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孩子都这么大了,在我这生活得也挺好,我不可能把孩子给她!”杜平见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变更抚养关系,只得将相关材料交给他并约定了开庭时间。
考虑到小月已经年满12周岁,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对于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尊重她的意愿,所以杜平来到小月的学校,与其进行交流,了解她的真实想法。小月明确表示:“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爸爸再婚后,生活和学习中都给不了我关爱,感觉在这个家里我就是个多余的人。”
经综合分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的合法权益及尊重其真实意愿出发,杜平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定小月变更为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有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也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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