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出售 成犯罪分子帮凶 发布时间:2021-11-12 11:24:07
“我知道错了,不该为挣点钱,去坑害他人。”“我会好好悔过,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
3名男子为牟取利益,非法买卖自己或他人银行卡,为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致使多人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90余万元。
10月2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3名男子自食其果被判刑。
案起: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挣钱
龙某、陆某、金某三人是朋友关系,没有正式工作。他们通过网络了解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就能挣到钱。
2020年12月,龙某、陆某、金某与尹某(另案处理),使用各自身份证到萨尔图区、高新区多家银行机构,办理了银行卡。
随后,三人通过上网联系,找到了买方。
他们相继来到湖北省襄阳市、福建省建瓯市等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各自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他人使用。
龙某共出售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28万余元,经查,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3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27.26万余元。
金某共出售6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8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9名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43.8万元。
陆某共出售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70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7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20.27万余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判决:三人全部受到了刑罚
10月2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金某、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
鉴于三被告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陆某、金某有期徒刑7个月、7个月、6个月,分别处罚金7000元、7000元、5000元,并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别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违反法律去做不能做的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一是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均应谨慎,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行为。
二是要提高警惕,谨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情况信息及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活动。
三是要理性对待兼职活动。避开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工作,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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