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不能被执行? 发布时间:2021-11-01 09:08:54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常有被执行人说:“你们不能拍卖我的房子,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近日,肇源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涉及“唯一住房”的买卖合同纠纷。
曾某和田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8年,曾某因资金困难向田某借款50万元,但在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后,再未还款。在多次讨要无果后,田某将曾某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令曾某偿还田某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田某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刘洋经过网络查询后发现,曾某名下除一套房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他组织双方调解,曾某一再强调自己做生意失败无力还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田某亦十分无奈,“不是我不近人情,根据之前的约定,连本带利你还欠我40多万呢,你不是还有一套房子吗,把房子卖了还我钱。”
“我只剩最后这套房子了,卖了我们一家人住哪儿去啊。而且这是我‘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执行拍卖的!”曾某答到。
执行干警听后,立即对曾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都认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挡箭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是可以执行所谓‘唯一住房’的。就你的情况,可以大房换小房,或者卖了房子后给你留足五到八年的租金。”
听了执行干警的话,曾某面露难色:“可我的孩子还要靠这套房子的学区入学读书啊。”田某听后也有所动容。执行干警果断抓住时间进行调解。田某同意减免部分利息,曾某也表示一定回去再想办法:“这么多年的朋友,这钱我一定还上!”
终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某还主动降低了还款数额,曾某积极筹措资金,将钱还给了田某。至此,案结事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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