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1-10-25 08:54:58
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有各自的标准和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在所难免,但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形成激烈的对抗关系无益于解决纠纷。
对物业的服务不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听听法官怎么说~
有些业主认为,花钱雇佣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即应完全按自己意愿提供服务,一旦对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等消极方式应对,完全没意识到单方面拒交物业费也构成违约。还有的业主甚至被起诉后还采取躲避送达、缺席庭审的方式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根据这一规定,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应当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拖延物业费,只要物业企业提供了基本服务,业主就应当交纳物业费。
业主本人没有和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于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将房地产企业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归责于物业企业,进而拒交物业费可以吗?
首先要明确物业服务并不是一个兜,能将小区内的所有事都装进来。一般而言,如房屋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当就此向开发商主张,物业企业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当出现类似问题后,业主应主动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积极沟通,对于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如业主混淆了责任主体,自身权益难维护。
所有在小区内发生的事情是否都应该由物业企业承担责任,如物业企业不管,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企业是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9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由于物业企业不是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所以物业企业承担的也只是协助义务。对于私搭乱建、违规停车、偷盗行为等,如果物业企业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和劝阻,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了情况,配合行政部门工作,则业主不能因自身产生损失,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业主有交费的义务,物业企业有合理催收物业费的权利,但是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司法实践中,如物业企业采取上述措施,业主能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企业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最常见抗辩事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安保、秩序、监控,卫生、垃圾清理,设施维护、公用墙体修缮、下水、排污疏通等方面。而这方面败诉主要原因还是举证能力不足,业主应当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广大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自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就应该以赢得业主的认可为目标,不断提高管理品质和服务水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双方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则两害,和则两利,业主和物业公司只有共同努力,构建和谐关系,才能双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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