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售“一条龙” 倒卖银行卡被判11个月 发布时间:2021-09-29 10:11:17
三名男子受利益驱使
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四件套”
后进行转售
最终被警方抓获
信用卡可以随意购买吗?
收购“银行卡四件套”
会构成什么罪行?
事起:收购、转售“银行卡四件套”
2020年8月,崔某在“蝙蝠聊天”APP上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价格挺高。
崔某很清楚,购卡的人目的不纯,但他没忍住诱惑,他把这个挣钱道告诉了朋友尚某,让尚某收购,尚某又找到了丁某。
一个月的时间里,丁某收购万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共12套,其中10套快递寄给了崔某,崔某再售往福建省福州市。
三人在倒卖“银行卡四件套”的过程中,被人举报,后被警方抓获。
9月8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行为均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据此,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崔某、尚某、丁某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法:买卖他人银行卡犯法
啥是银行卡“四件套”?
银行卡“四件套”指的是持卡人个人银行卡、对应绑定的个人实名手机卡、个人身份证和银行U盾。
在信息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卡或银行卡“四件套”,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物品。
法官提醒,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另外,个人如果发现自身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挂失、销户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千万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官表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
3.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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