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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大庆法院用法治守卫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21-06-15 08:23:19



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寻求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折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标志。


面对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大庆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保卫绿水青山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用法治守卫我们共同的家园。



案例回顾


2014年,被告人王某、向某以营利为目的,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由向某提供场地、技术和注册营业执照,由王某提供资金购买设备,在胡吉吐莫镇呼和格勒屯成立动力某燃料油加工厂。  


经营中,二人在未申请和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集危险废物废旧机油,并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出售牟利。


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王某、向某将收购的上述废机油通过蒸馏等程序进行处置,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机油共计280.32吨。


2018年8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同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向某经营的某澎湃燃料油加工厂进行检查,从现场查获废矿油101.89吨(含劣质柴油32.22吨),含油过滤残渣46.90吨,合计148.79吨。经大庆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澎湃燃料油加工厂使用的原料废机油、罐底残渣及过滤后的滤油砂均属于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存放在大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涉案危险废物予以没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与一般的污染环境罪案件相比,案涉危险废物数量巨大,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破坏,给我们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必须要用刑罚的手段给予其严厉打击。


在经济利益面前,很多犯罪分子把自己邪恶的双手伸向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牺牲环境来获取自己的不法利益,我们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严厉惩治他们。


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自觉保护环境,积极主动举报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让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个人和企业为其所做所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文字|李华楠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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