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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顶账的鸡粪被雨水冲走了......

发布时间:2021-04-29 09:03:56



2015年8月,李某从王某处购买2026.8斤玉米,每斤1.20元。经计算,李某应给付王某玉米款2432.16元。李某陆陆续续给付了王某部分玉米款,尚欠500元未能给付。


老李,欠的500元你啥时候还我?

老王,咱商量下,我用鸡粪抵顶这500元行不?

行,我同意~


本以为王某将鸡粪拉走

二人就能清账了

谁知一场雨水将鸡粪冲走了

……


我已经把鸡粪准备好了,是你不来拉走,这是你的责任,我不能还这500元了。

我没拉走,鸡粪在你家,雨水把鸡粪冲走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不同意你不还钱!


双方争吵不休

王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康立会在翻阅案卷、电话沟通了解后,考虑双方系同村村民,官司打下去不利于彻底解决矛盾,更不利于邻里和谐,于是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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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康立会法官从村民情谊角度出发,耐心向双方详细解读民法典关于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法律知识。在近一个小时的释法后,双方均表示“都是一时生气,话赶话把矛盾激化了,我们认识到了错误。”最终双方互谅互解,达成一致,握手言和,李某当庭履行,王某撤回了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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