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铲车不慎碾压同事 男子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20-10-30 09:06:39
“我就一晃神儿,挂错挡了,
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我对不住李大哥,对不住他家人!”
王某与李某共事已十余年
二者不仅是工作上的好搭档
更是生活上的挚友
2019年9月28日17时许
王某在A公司院内开铲车载着李某进行生产作业
在铲车要开到厂区大门前时
因大门紧闭 王某需挂空挡停车
但他一时疏忽大意 错挂到了倒挡上
因惯性车身抖动 李某被甩下铲车
铲车左侧前车轮轧到了李某身体
王某察觉到立刻下车查看
可为时已晚
李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致乘车人李某从车上跌落,被车碾轧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杜尔伯特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事故出于麻痹
安全来于警惕
广大驾驶员要吸取本案惨痛的教训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时刻紧绷安全驾驶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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