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法官解读《民法典》:遇到霸王条款,只能认栽么? 发布时间:2020-10-21 08:35:27
买房、买车、吃饭、住店、网络购物……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费者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
然而,民法典新规却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疫情之下,很多人开始加强身体锻炼,裘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打算报名参加某健身机构为期12周、每周3课时的健身课程。试课之后,裘女士发现授课教练讲课风趣幽默,课堂效果很好,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费用。可是,上了不到一个月的课,裘女士发现教练经常找人代课,上课时间随意更改,锻炼效果很一般。
裘女士打算跟这家健身机构协商退课,可该机构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写到正式上课后退费的,只能退费用的60%,上课一周后费用一律不退。当初签合同时,健身机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并表示“肯定不会坑你”,裘女士一着急就签了,并没有留意到这一内容。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并明确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格式条款是优势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并没有经过与相对方的充分协商。本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格式条款未与相对方进行实际磋商,相对方对条款的内容并不充分了解,对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为了让相对人在缔约时,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从而对合同订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断,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对方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采用“合理的方式”,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充分注意。例如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采用特别的字体予以提示。对于采取“合理的方式”具体指采用什么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能引起相对方的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本条第二款规定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裘女士与某健身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系某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裘女士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上载明“正式上课后退费的,只能退费用的60%,上课一周后费用一律不退,属于某健身机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某健身机构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使相对方充分注意。”本案中,某健身机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裘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而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进而主张退回其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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