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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软件骗取个人信息高价出售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0-10-15 08:32:31




近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姜某、郝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及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八千元、一万三千元和七千元;没收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2219元


2017年,被告人姜某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刑,2018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以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入公民个人信息高价售出赚取差价的方式,向被告人杨某出售个人名下手机号、快递地址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2219元。


在此之前,姜某认识了刚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郝某,知悉郝某会用改号软件骗取到快递地址信息,于是向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姜某利用改号软件骗取快递地址信息用以出售的情况下,郝某仍将改号软件交给对方使用,郝某违法所得为6600余元。


被告人杨某自2018年8月起在其包活的工地上及租住的房屋中,以低价购入高价售出的方式,向被告人姜某及微信名“大圣搬砖”的人出售个人名下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为7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郝某已上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姜某、郝某是共同犯罪;姜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郝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杨某、郝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及拘役五个月的判决,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大家在注册、登陆各网络平台时,应先考量其安全性,仔细阅读《告知书》,切勿盲目点击“确认”同意平台的各类条款,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尤其致使自己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的,要及时报警,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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