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车主坐副驾驶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0-15 08:30:47
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马路杀手”,随着国家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将车借给醉酒之人也会构成犯罪。
1月15日晚,项某与姜某一同吃饭饮酒。20时许,酒席结束后,姜某从酒桌上拿起项某的车钥匙,驾车载着项某离开了饭店。项某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未加以阻止。当姜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刑事技术鉴定,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司机姜某被判刑后,车主项某亦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项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项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帮助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的,却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案中,被告人项某就属于这种情形。
二、“教唆刑”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劝酒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四、“合驾型”的共犯。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五、“不作为型”共犯。
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
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同时,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要应及时予以制止,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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