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临破产 大庆中院助力受疫情影响企业“绝地重生” 发布时间:2020-09-14 08:41:22
近日,大庆中院破产审判庭通过人性化司法,妥善解决一起案涉金额14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将一家日销售额近6万元的畜牧公司从破产边缘挽救回来,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林甸县某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付林甸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违约金14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该畜牧公司仍未予偿还违约金。某养殖公司向林甸县法院申请对该畜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中院破产审判庭受案后,经过仔细查阅卷宗,发现该畜牧公司共欠该养殖公司800头奶牛及违约金140万元,在本案立案前800头奶牛已经予以偿还,现尚欠申请人违约金140万元。
在审理中,合议庭经过向双方当事人查证,得知该畜牧公司现有16个养殖规模,共有奶牛5000余头,企业日均销售商品奶17吨,每吨价值3500元。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合议庭认为该畜牧公司虽有部分款项未予偿还,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仍具有可恢复性,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这140万违约金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合议庭决定本着积极引导、区别对待、多方解决的原则,努力帮助该畜牧公司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支持与救助。
合议庭随即开始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依法释明法律、分析路径、促进谈判,终于使案件得到实质性进展。庭后,合议庭继续趁热打铁,最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畜牧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剩余债务。
本案中,合议庭结合被申请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既化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又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实现了对企业尽早挽救。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全面地理解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精准判定破产原因,充分发挥企业挽救法律机制。第一,企业资不抵债并不是破产原因构成的充分条件,还需要看其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尤其是看其营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第二,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要综合各种情况看其是否完全、长期的丧失清偿能力。特别是在因疫情影响导致大量企业陷于债务困境的情况下,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应当更为审慎、精准,以适当舒缓企业破产的社会压力。尤其是要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尚有生存能力的企业被迫过早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三,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庭外重组等方法挽救,但有希望借助《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困境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对破产拯救机制的适用,及时受理其重整与和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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