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日租房内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07 11:11:04
众所周知
制毒、吸毒、贩毒是犯罪行为
有人说:“朋友在我家吸,我自己又不吸,应该没事儿吧?”
No!
也是犯罪行为!
后果很严重!
8月27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齐某在其租住的高新区一日租房内,容留了朋友林某、姜某、汤某三人吸食冰毒,毒品系林某购买。经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齐某等四人尿液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其代谢物成分。被告人齐某于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齐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毒品犯罪中,有一个罪名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虽然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系治安案件,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一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则就构成了犯罪,罪名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关于本罪中提供场所的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宾馆、KTV包厢、车内等地方,只要容留他人吸毒,均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范围内。
关于提供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时间不论长短,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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