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办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1 09:04:5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协调解决,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8月7日,大庆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联合签署《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主要针对营商环境中涉税关联问题及破产处置中产生的税务问题等明确了20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大庆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言斌,大庆市税务局副局长朴险峰共同签署《意见》
明确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企业破产涉税事务办理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破产审判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可以不定期发起会商程序,必要时可邀请管理人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研究。
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先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打通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快速查询通道,规范涉税问题清查项目,敦促破产企业管理人勤勉尽责,缩短涉税债权债权申报时限,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变更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无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为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在破产重整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破产清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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