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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1 09:02:23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诚履职,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大庆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就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制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规定》





文件主要针对案件分类管理、管理人分类选任、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适用情形、原则、要求、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了20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强化繁简分流



对破产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小额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重大破产案件三类。其中,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000万以下的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强化分类选任



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类选任制度,小额破产案件由拟受理法院报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列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本地管理人中以摇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按照破产案件审判繁简分流规程要求,由拟受理法院依据破产管理人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业绩、勤勉程度、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从省高院管理人名册中提出拟邀请的管理人名单,报中院破产业务部门审核备案,移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以摇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重大破产案件由拟受理法院将《拟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情况说明》《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中院破产业务部门审核备案,移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强化绩效考察



突出对中介机构的规模、业绩以及破产团队建设;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报名前两年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法院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等;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等;参与竞争的优势;如获指定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强化竞选评审



组成由中院主管司法技术部门或主管破产业务的院领导担任主持人,由司法技术部门、审理破产业务庭室、审判管理部门、人大代表或债权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评审出前三位中介机构,再以摇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强化全程监管



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秉持廉洁、公正、专业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会的全部过程应进行记录,由评审会成员、司法监督部门派出人员和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派出人员签字后留存,并由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备案。对管理人及其成员在管理人指定工作中有虚假陈述、未依法回避、未披露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应担任管理人情形、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根据情节,采取批评、责令改正、业内通报,报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履职资格、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等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布。






▲ 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言斌组织法官讨论标的总额高达1.3亿余元的破产案件


▲ 大庆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是破产审判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和未来发展。今后工作中,大庆两级法院将严格落实《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规定》,提升破产管理人选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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