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司法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律法规

 

王东辉法官做客《今晚头条》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发布时间:2020-07-13 09:39:52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修改和完善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




7月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东辉受邀参加大庆电视台《今晚头条》节目,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乔英男共同作为访谈对象,同主持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网友所热议的话题展开探讨。


   

点击观看视频👆






文字版



Q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已婚家庭因为利益需要闪离闪复。把结婚离婚变成了规避某些政策的工具。网上有一篇文章,说的是福建龙岩市发布的小学招生方案中规定:适龄儿童不可凭借祖辈房产登记建档。也就是说不能用爷爷奶奶的房子办理登记入学了。于是有一名女网友在当地问政平台上询问:说自己与老公离婚然后再和公公结婚,是否可行。这名女子还列举出了婚姻法中一系列法规和她的想法没有冲突。乍一看,这名女子好像没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真的能钻这样的空子?


王东辉:像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允许结婚,儿媳妇和公公是属于直系姻亲,也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也没有违背上述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行为不能被我们所接受,因为违背了公众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


Q

其实在大庆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为了招工,为了入学,或者是其他某种目的,原本的一家人,离了结,结了离,违背伦理道德,不断挑战我们的三观。在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哪些补充和完善呢?

王东辉:正是由于有人把婚姻当成获取某种利益或者目的的手段,违背伦理道德,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中规定了任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所贯穿的法理思想其中就包含了人伦正义和人本秩序的思想,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43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的这一系列规定,使上述这些以婚姻为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再有机可乘,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Q

民政部近三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每年办理离婚的人数高达400多万对。以去年为例,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40多万对,离婚登记410多万对。也就是说这边有两对结婚的那边就对应着有一对离婚的。数字很惊人啊。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提出的一个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引发关注。这个“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它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现状能起到什么作用?

王东辉:正是由于实践中,闪结闪离、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民法典引入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强制夫妻暂时分开一段时间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做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给予30天冷静期,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夫妻之间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本秩序。很多看似激烈的家庭矛盾都是偶然的、突发的,而当事者自身却认为无法化解,直至走上了离婚的不归路。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冲动者一个缓冲台阶,我们常说:不要在高兴的时候许下诺言,不要在愤怒的时候做出决定。我们都知道“冲动是魔鬼”,人们在很容易在愤怒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定,事后就悔不当初,又无法挽回。这一点,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深有感触。在离婚的问题上,贸然做出离婚的决定,不仅给夫妻双方造成难以抚平的伤害,同时会扰乱包括双方父母在内至少三个家庭的安宁生活,如果双方有孩子的话,还会给孩子的心灵和成长造成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则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让他们可以静下心来审视这段感情,审视双方用心血建立的家庭,重新做出理性的决定,亲戚朋友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帮助化解矛盾,挽救婚姻。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诉讼离婚是否可以适用冷静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大庆市两级法院都是做过司法尝试的,效果很好,我们还会继续进行尝试,有利于挽救婚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Q

在起诉离婚所涉及的条款中,我们注意到有一个变化,原有的《婚姻法》中,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再次起诉的时间是间隔半年,而现在民法典中规定是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予以判决离婚,您怎么这个看待这个时间上的变化?


王东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目的是为了限制一方起诉的频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权威,防止出现一方今天拿到判决明天又去法院起诉离婚。而〈民法典〉规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予以判决离婚。这是对那些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有强烈离婚意愿的当事人,从保护合理诉求,避免矛盾升级的角度给予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


Q

离婚的纠纷除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外,家庭财产的分割也是绕不开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家庭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更加多元化。像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一对夫妻离婚在办理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二人共同经营的网络服装店及微博账号的价值。都成为了产生纠纷的焦点。还有一些夫妻离婚要求分割游戏账号这样的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也了具体的规定吗?

王东辉:《民法典》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要进行分割。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涌现出了很多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上面谈到的微博账号、游戏账号、网络服装店都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总则篇第127条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象上面谈到的网络服装店可以通过清点库存、计算买家所付货款来认定它的价值,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微博账号、游戏账号,它们往往是以一方名义注册,并对外展示、宣传,通过网络、网红的独特的经营方式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微博账号、游戏账号都是与人身有紧密的依附性,在分割时可以考虑人身属性,让其价值最大化,分割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存在经济价值的话,可判归一方使用,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Q

前段时间上映的电视剧《完美关系》中有这样一段情节,发现丈夫出轨后,妻子从搜集证据找律师咨询,甚至找到出轨对象并把对方说的哑口无言。一波教科书式的处理方式让网友直呼佩服。最终,丈夫被判净身出户。可能受这种“净身出户”戏码影响,让大家认为夫妻一方出现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就应该净身出户。那么王庭长,在司法实践中“净身出户”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它和民法典当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增加的一项兜底条款是一致的吗?

王东辉:我想先明确一下“净身出户”“出轨”“过错”这几个词语与法律术语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婚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出轨”、“净身出户”是一个民间用语,法院的裁判文书上是不会出现这两个词汇的。我国婚姻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出轨”“净身出户”的直接规定,“出轨”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似但还不太一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出轨”有可能就是偶然性的,不一定是持续稳定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说对方“出轨”了,我们从法律规定上讲,无法认定他有“过错”的。而我理解的这里所说的“净身出户”就是“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关于”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在《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同时,也伴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既可以要求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也注意到,〈民法典〉10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列举的四类情形,更有利于惩罚过错方,对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保护,但是民法典并未对哪些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予以界定,这就需要法院在离婚案件时,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去衡量,但是我们相信,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出台,必将会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1091、1092条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要求夫妻双方诚信、友善、彼此忠诚。“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之间忠诚、友善,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我们的社会才会朝着更加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方向发展。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4983280 位访客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