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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擦亮眼!非法集资可能就在身边

发布时间:2020-06-24 08:55:51



1

商某、孙某某集资诈骗案


商某,女,39岁,原系中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孙某某,男,44岁,原系中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2014年2月,商某与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中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吉林市、大庆市开设多家分公司。在没有取得吸收公众存款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召开理财会等形式对外宣传“中世宝”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14.8%高额利息为诱饵,假借P2P投资理财模式,向118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51 078 684.02元,案发时尚有747名被害人投资款83 783 004.48元未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包装,虚构借款人,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与商某、孙某某构成的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商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常某某、褚某某集资诈骗案


常某某,男,41岁,原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新安县人。


褚某某,男,35岁,原系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河南省新安县人。


常某某于2014年7月8日注册成立大庆金宫玉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大庆电视台、公交车、长寿养生报上发布广告,在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在阳光商都、香榭丽购物广场、铁人广场等地发布传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宫钰行珠宝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投资为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269名被害人投资36 159 570元,造成损失24 132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庆金宫玉公司是发改委审批、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省工商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省级资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采取印发传单、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认定常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

于某集资诈骗案


于某,女,48岁,原系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至11月,于某隐瞒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债务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员工借款度过难关为理由向员工非法集资,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支付30%的利息。于某通过此方式非法集资243万元,集资款项被其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及公司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隐瞒公司因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的真相,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于某构成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卢某行、卢某强集资诈骗,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卢某行,男,35岁,原系大庆金鼎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卢某强,男,32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李某某,男,23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出纳,河南省嵩县人。


2014年9月,卢某强按照卢某行的指示在大庆市注册成立金鼎圆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金鼎园公司为担保人,假借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新疆金宫玉殿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为名,以月利息1%到1.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指使业务人员在东安商场定点发传单,在《都市导航报》《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发布广告、发放宣传挂历、纸杯、纸抽、购物袋,举办推介晚宴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100余人投资,造成损失9 366 043元。李某某任金鼎圆公司出纳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 585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行、卢某强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本市报刊刊登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加大虚假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宣传声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卢某行、卢某强提供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卢某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5

黄某某集资诈骗案


黄某某,男,55岁,原系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职工,吉林省抚松县人。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黄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德威电脑城、乘风庄阳光新城等地,以虚构的“李少华”身份、虚拟的新加坡交易所大陆投资理财公司总裁名义,通过域名为www- game945.com的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理财项目,以现金支付、银行汇款、在线充值等形式,骗取22名被害人资金1 749 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明知新加坡理财中心的理财项目虚假、非法,亦明知该项目必将崩盘,仍以承诺高额回报,利用群众投资渠道少、投资意愿高的现实和需求进行敛财,导致钱款流入个人手中无法返还,其主观上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故认定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6

蒋某集资诈骗案


蒋某,男,42岁,原系易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巩义市人。


2015年1月至7月,蒋某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易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他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设立易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报单服务中心,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包装成都瑞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的名义,利用公开授课、网络媒介传播、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及配送股权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投资理财产品,非法骗取资金3 701 100元,案发时1 428 067.5元未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包装公司上市的名义,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蒋某集资后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认定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男,38岁,原系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某成立“首席公司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在网站上出售“虚拟金币”,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7 353元。2015年5月,其注册成立北京佰达商贸有限公司。同年8月,李某某以该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Q版上市的名义出售股权,吸收存款人民币625 000元。2015年5月,李某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在大庆万达广场举办大庆分公司成立大会,募集人民币1 690 000元。2015年6月,李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时代首席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网上投资平台,吸引投资102 500元。2015年6月,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吸收存款940 000元。李某某共非法吸收42人投资3 964 853元,用于支付利息、运营费用、开办超市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时从事股权投资,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8

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申某某,男,32岁,无职业,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5年5月至6月,申某某在明知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获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财务总监身份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管理,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理财项目,以年14.6%到18%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40余人投资额3 277 000元,损失金额3 233 5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某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9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男,36岁,原系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4年7月,李某某成立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招募业务员,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承诺投资还本并获得高额利息,吸收投资1 01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各集资人,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10

鲍某合同诈骗案


鲍某,女,43岁,原系大庆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凤阳门市部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2013年8月至12月,鲍某利用其经营大庆中国国际旅行社凤阳门市部之机,虚构其出境游业绩好,得到相关旅行社奖励的免费境外游名额事实,以旅行社名义收取多人归国保证金1 550 000元,用于偿还其所欠外债以及个人经营活动。案发前尚有1 230 000元未能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鲍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诈骗款已经归还,酌定从轻处罚。认定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编辑|胡常慧 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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