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变更吗? 发布时间:2020-06-17 10:46:28
抚养权确定后能随意变更吗?近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和张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跟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居住的房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父亲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可探视孩子四次。
2020年1月,周先生与他人再婚。张女士将其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孩子交给周先生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和抚养,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方面,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子女权益保护的角度来依法予以综合确定。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婚生子的监护和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即由原告监护和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该离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双方婚生子刚满6周岁,其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则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另外,原告亦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力抚养,故对原告张女士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双方协商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以上是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抚养费承担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希望广大父母牢记一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