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打官司,财产保全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20-06-11 08:48:42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重要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申请执行人牛某在2018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肇事司机杨某避而不见法官。经高新区法院缺席审理,依法判令杨某赔偿牛某各项损失共计近60万元。判决后,杨某拒不履行,牛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于戈第一时间借助网络查控平台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其在起诉后判决前通过房产中介处置了一处房产,交易价格为72万元。
知悉这一情况后,法院通知被告申报财产情况,并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是其仍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于戈找到原告,询问其当初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申请人牛某称,法官虽提示过财产保全事项,但自己当时未重视,且交不起保全费,故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因被执行人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也将对被执行人杨某不定期进行网络查控,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牛某手握一纸胜诉判决,却又无可奈何。究其原因,就是在此前的诉讼中忽视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大类: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亦称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权利保障的一种方式,而财产保全措施则是权益实现的利器,对于保障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因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都是在纠纷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做出的,申请保全确有错误的,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应该审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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