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前,姜某称其在安徽处理一项目工程,难以赶回大庆,已委托杨律师出庭应诉。主审法官付建国经仔细审查,发现杨律师仅接受姜某个人委托,并不代理公司诉讼,也没有公司授权委托书,据此以公司未到庭而依法缺席审理。
随后,付建国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帮助原告分析利害,建议其以推动被告尽快履行为目的,并告知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被告姜某委托的杨律师沟通,使其认识到调解对被告方的好处;通过电话录音形式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本人谈,告知其公司作为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原告及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姜某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雷某借款本息合计8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7215元由被告姜某负担,被告设备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达成协议后,原告及出借人姜某的代理律师特别满意。然而本案另一被告,即保证人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虽然电话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但无法到庭签字确认。付建国建议让其工作人员送来公司印章,在调解协议及笔录上盖章确认,并辅之电话录音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及确认其授权盖章事项。
“付法官认真严谨的办案态度,让我很佩服!虽然我作出了一定让步,但看到了还款的希望。感谢法院!”原告雷某点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