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如炬识真伪 抽丝剥茧断是非 发布时间:2020-01-23 09:50:09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是你们还了我们一家老小一个公道,让我们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
当事人高某眼含泪花一边说着,一边激动地将怀中的锦旗交到了大庆中院法官闫子路和袁力民手中。
2014年8月10日,张某印对高某丈夫孙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孙某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判决赔偿孙某各项损失471,393.40元。2016年3月22日,在被告张某印于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妻子姜某经其同意,将自家所有的6趟7700颗树木和一台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以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辉(系张某印姐夫),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被告张某印名下无财产给付孙某赔偿款项。
孙某去世后,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顿时陷入困境,其妻子高某带着两个孩子及年迈的公公上诉至大庆中院,认为张某印与张某辉之间的校车、林地转让行为是故意转移财产,目的是为了逃避民事赔偿义务,是相互串通后形成的欠条和协议,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被上诉人张某辉、张某印则辩称,校车和所有林木的过户,是依据两人于2012年10月12日和2014年2月2日签署的两份借条约定,而张某印对孙某的纠纷发生在2014年8月10日,双方之间的借款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校车和林地的过户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但确认张某印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赔偿判决尚未生效、具体赔偿金额尚未确定,认为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大庆中院闫子路、袁力民两位法官分别对涉案校车和林地的转让行为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位法官通过认真阅卷,查明本案中的借款行为证据缺失,致使涉案财产转让事实不清,于是逐级向领导汇报。市法院副院长王言斌对此案高度重视,率领两个合议庭成员多次对案情进行仔细梳理排查,结合双方当事人先后形成的笔录内容对两份借条反复推敲,确认案件存在三处疑点。
2014年2月2日的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树木,但张某辉在原审法院2017年5月4日的调查笔录中自认借款用途为购买校车,张某印妻子姜某也在当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了这一说法。因此,二人自认事实与借据内容相互矛盾。
张某辉在笔录中陈述其家庭“在2012年至2013年间经济效益不好,没挣多少钱,2014年开始家中有了外债,在亲戚朋友那凑了十五六万借给张某印买车”。按照张某辉陈述的家中资金来源、经济收入、负债时间并结合与张某印的借据出具时间等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借款时间应当发生在2014年以后,但张某印在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自认借款时间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此外,张某印妻子姜某在二审过程中自认校车购车款是一次付清,而校车实际购买时间为2013年8月18日。基于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的案涉借据借款时间存在虚假。
张某辉在原审及二审中均不能提供2014年之前其家中存款凭证,也无法提供其向亲友借款为张某印买车的借款凭证,更无其向张某印交付款项的记录凭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辉与张某印之间案涉款项的出借时间、用途、来源及家庭出借能力均与事实不符,双发借贷关系的内容及基础性证据存在矛盾且无相应证据进行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印、姜某与张某辉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中涉及的校车、林地转让行为无效!
至此,大庆中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查明的基本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高某一家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实现债权,提供了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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