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直播的目的和意义
(一)维护程序正义,提高庭审水平
在传统庭审中,囿于法庭空间的限制及路途遥远、信息不畅等多方面的因素,许多人无法到现场参加公开审判,而网络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人在家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见证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公众可以看到庭审的全过程,网络庭审直播的实时性与公开性必然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正当程序,法官只能基于庭审揭示的案件情况公正地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依法判决,没有法外回旋的余地,从而把暗箱操作、随意简化庭审程序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使审判活动更加庄重严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让广大网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形成提升法官素质的倒逼机制,提高庭审水平。
(二)普及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宣传
网络直播庭审大大提升了法院传播庭审信息、普及法律知识的能力,摆脱了以往必须事后依赖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从普法的效果上来说有着质的飞跃,在普法的广度、深度和精度上都将带来长期的作用。从广度上来说,毋庸置疑网络的传播能力比目前任何其它媒体都更为强大。从深度上来说,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加上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互动,使得普及法律变得更为直接更加深入。从精度上来讲,网络直播的优势更为明显。媒体的言论通常带有倾向性,为了市场利益或是记者主编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原因都能导致报道失去中立。且媒体的信息来源相对单一,报道篇幅有限,很难全面展现庭审的全貌。一直以来媒体与法庭的纠葛正源于此。而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让旁听无处不在,将法庭和旁听者直接连接起来,使信息直接化、完整化,庭审信息既不会丢失也不会因为中间媒体的介入而发生变质。在网上直播,网友们在评论地过程中既可以上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也可以互相激发、互相学习。公众有机会对判决结果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弥补媒体报道盲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有一部分媒体为了新闻获得高的关注度,往往会在报道时成为“标题党”、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庭审直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有效途径,如果老百姓只在新闻中听到司法改革的口号,但是很少有机会看到司法的实际运行状况,更难以各抒己见、广泛参与,那么对于司法改革的了解就少了,就更有可能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漠不关心。
二、对网络庭审直播国内外的态度及现状
(一)英美法系对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在互联网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却表现出了一种“保守、浅尝即止”的态度。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1981年颁布的《藐视法庭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即“缄口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直到201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正式指导意见》中才放宽对微博庭审直播主题的限制,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而普通民众则需要提出申请才能使用。
在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便对法庭电子报道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与限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指出“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
西方国家是现代法律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发源地,西方国家一直对“新闻自由”及其重视,可是对庭审消息的传播渠道严格把控,对庭审网络直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想必是考虑到了网络庭审直播带来的弊端。
(二)我国关于保障公开审判与传播庭审现场情况有关法律
1.《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3.《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5、最高院对有关如何旁听和传播庭审现场信息的细化操作的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法发[1993]40号)第8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第9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第10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第11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千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项规定》之二:“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
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监督若干规定》第3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5条出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
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以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是当事人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公众监督的权利、公民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法官独立审判权等的一系列权利。
虽然媒体摄像录像被逐步有条件的开放,但其中不乏一些兜底性的法庭自由裁量条款,含糊地表述了审判长批准媒体报道的权限以及媒体其他旁听者言论自由。
(三)我国庭审直播的现状
1.一审案件直播多,二审案件直播少
我国的第一审案件普遍遵循的是以一律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而案件的二审方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事实清楚,诉讼双方同意等条件下可以经行裁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二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
2.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
3.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网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身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而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方更多的个人隐私,一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人也是一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
4.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方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用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走向,而无法理性的运用法律去进行解读。网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三、网络庭审直播存在的风险
(一)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现场的画面被传播到了千家万户。在刑事诉讼中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与以往仅在法庭内部对其审判所不一样的影响。这些施加在心理上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可能产生巨大心理压力,使其原本可以不为人之的负面形象遭到不必要的放大。这些影响可能延续至其出狱之,使其在生活中遭受更大范围的排挤,难以顺利完成回归社会的步骤。从整体上最终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效应。同时,罪犯家属也将承受比以往更大的压力难以抹去已经被无限放大了的污点。
此外,由于网络旁听人数众多,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民心目中又比较模糊,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决无罪释放或者检方撤诉,其名誉依然会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法官承受过大压力
公开审判本来就会使法官的举止言行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难免会遭受非议或指责,而将公众监督通过网络直播无限放大之后,对于法官产生的心理压力也将在无形之中被放大。无论多少英明的裁判官总会作出无法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判决,更何况在没有编辑余地的直播现场,其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如前文所属,
随着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掌握法律的水平也在提高,对于法官是否按照法律维持法庭秩序,是否遵守法律程序实施裁判都有自己的看法。日积月累,公众对法官的不满和质疑可能导致其权威的减弱甚至丧失。而法官若过于亲民,其权威形象也将受损。这一点在网络直播的传播下可能被放大,致使法官的能力容易造成过大压力从而影响独立冷静审判。
(三)过度传播可能宣扬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能力巨大受众广泛,对有关犯罪手法或者暴力血腥犯罪的直播会给受众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未成年人,如果通过收看网络直播庭审错误地产生了对犯罪手法的兴趣,或者产生暴力血腥的倾向都将是社会的损失。这也是网络直播庭审特别是直播暴力犯罪、高技术犯罪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
(四)技术和资源配置困难
对于地方法院不具备直播条件,从技术上说网络直播适用范围也有限等质疑也不绝于耳。我国人口众多,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虽然采用网络直播的案件数量也在增长,但是要将其运用到更多案件中去存在技术上和资源配置上的难度。这也是反对大规模推广网络直播庭审的说法之一。
(五)舆论不受控的危害
一个受关注的案件要形成舆论,从过去来看多少都要依靠媒体的力量。媒体总是会出现在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是其安身立命的本钱,无可厚非。但有时为了哗众取宠会添油加醋甚至煽风点火,这样的行为在娱乐或者体育界比比皆是,而司法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如果严重受到媒体影响,那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支离破碎了。
四、网络直播庭审程序的规范
(一)加强硬件建设和人员培训
案件庭审直播依托网媒优势,打破时空限制,力推庭审活动更加阳光透明,是群众感受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最直观、最深入、最便捷的途径。为保证庭审直播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开展, 人民法院要增设庭审直播配套设施,并对庭审网络直播设备进行调试,对书记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使书记员能熟练掌握直播的各项技术相关庭室密切配合,明确庭审直播的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对直播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逐一明确应对措施,避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直播,以扎实推进庭审直播工作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规范开展,着力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二)规范直播流程
1、直播原则
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直播为常态,不直播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兼顾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除了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案件提前报备登记不予直播外,其他案件一律现场进行同声同画面录音录像的直播。
2、直播流程
各级法院的业务部门提前测试直播系统及相关硬件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对因设备问题无法直播的案件进行提前向审管办报备登记说明理由。设备使用均无问题的,各业务部门在开庭前提前录入庭审信息,开庭时运用直播系统即时直播庭审情况。
3、注意事项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直播;对于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容易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提前向分管领导上报核准是否予以直播;对于检察院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不予直播。由相关诉讼参与人提出不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情形的,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其理由后作出决定是否准许,合议庭难以决定的,报请分管领导和院领导决定。
(三)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力。组建专业庭审直播工作人员,对于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而提升直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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