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市法院党组班子思想和作风建设,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参照《中共大庆市委常委同志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每名市法院党组同志既要参加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应当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便于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原则,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入的党支部。其他党组同志根据分工负责部门确定编入的党支部,其中,身兼多职的党组同志根谣主要分工负责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确定编入的党支部。
第四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应当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应当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的时间、内容、要求等,应当事先通知党组同志本人,以便其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须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全年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沮织生活不能少于4次。
第八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应当予以提醒。
第九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外出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外出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市法院党组同志外出回来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党组同志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十一条 市法院党组同志编入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检查市法院党组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