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复式楼另开入户门“一套变两套” ? 法院:构成排除妨碍 判令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8-12-29 09:34:57
购买了复式楼后,为实现上下两层独立使用,在上面一层墙面处另开一入户门,是房主自主权吗?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李某为大庆某小区12-2-901室业主,张某为同楼同单元的802室业主。该栋楼偶数楼层均为复式结构,即上下两层,仅有一入户门,且两层中间的楼板与奇数楼层的地面在同一平面上。房屋交付后,李某发现张某在901室、903室中间单开了一个入户门,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对9楼走廊空间的使用权及生活安宁权,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张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万元。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房屋产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用途,不得危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案涉楼房使用说明书和业主手册可以证明,混凝土墙体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且9楼设计图纸显示只有原告及第三人两户有入户门。原告擅自在9楼破墙安装房门,已构成破坏房屋结构与合理布局,可能造成楼房安全隐患,同时影响相邻权利人居住环境及通风换气等事项,故被告应将在9楼安装的房门予以拆除,恢复墙面原状。因原告未提供造成其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请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大庆中院二审审结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否将涉案房门予以拆除并恢复墙面原状。被告在9楼另开入户门,擅自改变楼层设计与布局,可能影响安全、通行及安宁等。另外,另开入户门的外墙是公共部分,而非被告专有部分,故被告无权利用公共部分为其个人另开入户门。还有,所谓复式楼,其实是一类楼型,虽是两层楼,且每层都有自己独立的标准层高,但两层间有一个楼下直通楼上的互通空间,从楼下能看到楼上的走廊和栏杆,故应只有一个入户门。被告在9楼另开入户门,与复式楼的特点不符。
责任编辑:刘鸿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