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副院长顾双彦主审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04 10:14:45
2018年11月2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顾双彦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许长松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卓、刘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中,许长松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顾双彦凭借几十年的审判经验,运用审判技巧驾驭庭审,让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庭审重点充分进行质证、充分发表观点,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等环节,本案当庭宣判。
原告宋某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对宋某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向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宋某仍不服,诉至法院,主要诉请是确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
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顾双彦在庭前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定性、梳理法律关系、拟定庭审重点。庭审中,结合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三项复议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对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是否合法分三块进行审理,并就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是否予以撤销等重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审理:第一,针对撤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12日作出答复意见的复议请求,指出该答复意见是对201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的重复表述,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且201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已经复议机关另案处理,故被告不予受理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针对撤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2013年1月25日作出认定意见的复议请求,指出该认定意见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羁束,原告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告对此不予受理正确。第三,针对确认宋某的动黎集建(1993)字第298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的复议请求,指出原告该诉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对此不予受理正确。故合议庭当庭作出驳回原告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合议庭宣判后,对原告进行了释法说理,使其明确从实体上解决纠纷的方法和路径。
本次庭审还启用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让庭审更加公开透明,让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的权威与公平。
作为员额法官,顾双彦在完成办案指标的基础上,仍然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起到了表率示范作用,而且发挥了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对于带动其他法官钻研审判业务、规范庭审活动、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并最终提升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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