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新一届党组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提出“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统领,健全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服务保障和监督制约体系”的总体改革思路,突出强调“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严法官之要求、重法官之责任”,推出改革举措35项,首创性提出并全力建构以审执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的大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制度规范91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办案、党务、政务、人事等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例如,制定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共181条,厘清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各类案件具体操作规程及办理办法,使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型审判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选任了固定的审判长,采取双向选择、组织决定的方式,组建了18个新型审判团队,强化固定审判长在团队建设、案件审执、审执管理包括法律文书把关等方面的职责,并以审判团队为单元进行审判绩效考核,建立起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制定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院庭长监督范围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使;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规定》,强调院庭长不仅要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承办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多类型案件,推动院庭长带头办案常态化。
2018年8月13日,大庆中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区住建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厦集团系案涉工程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F-49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业主向被上诉人投诉案涉房屋存在墙体、梁、楼板多处裂缝等质量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部分轴梁构件截面尺寸、楼板厚度,轴梁钢筋间距,轴梁保护层厚度等都不符合规范要求。被上诉人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组织业主与上诉人调解未果,遂根据相关规定,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厦集团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中厦集团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龙凤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厦集团的诉讼请求。中厦集团不服,上诉至大庆中院。
大庆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院长王中明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房屋建设质量直接关乎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并认为对于建设施工领域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理应从重打击、严厉查处。合议庭对被上诉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数额幅度上限科以行政处罚给予了肯定,依法对上诉人中厦集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不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更是对群众在安全、公平、正义等方面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彭景伟、副局长刘哲出庭应诉,全面阐释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对于这次庭审,大庆中院全程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同时,大庆中院还邀请各区及市直各行政机关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省、市电视台、《大庆日报》等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让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让庭审成为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司法公信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则直接影响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并进而影响到法院司法公信的建立。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又是其中的关键一环,而且院庭长参与审理案件,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王中明说。正是在大庆中院的大力推动下,2017年以来,院庭长带头办案32049件,结案27438件,占收结案总数的32.5%和33.7%,发挥了作为专家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
“之所以选择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我办理的案件,也是基于我们这两年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考虑。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但要出庭,而且还要出声、见效。”王中明告诉记者。近两年,大庆中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全省率先与市政府联合制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暂行规定》,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出庭前准备、不出庭的后果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大庆中院还和相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庭应诉专题培训班,对市政府班子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辅导。该项工作的成效目前已经完全显现,大庆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也从2017年5月的43.57%提升到现在的100%。
“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紧密相关,而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建立也和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以及对审判权的尊重分不开。这次我们对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且对庭审进行全程网络直播,不但让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政府在依法行政和保障群众安全、公平等方面要求的决心和努力,也让群众充分体验到司法的权威与公信,而且这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王中明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