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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头台公司六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件在大庆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8-10-17 09:09:02


编者按


郑某等六人诉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台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历时十年,经过两次仲裁和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日前,在大庆中院主持下,六起案件的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批案件所涉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郑某等六人和头台公司分别给法院送来锦旗,肇源县委、县政府也专门致信大庆中院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该批案件的基本情况为:郑某等人1994年4月通过招工方式与头台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改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31日至2008年3月27日。该合同期满后,郑某等人以连续工作满十年为由,要求头台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头台公司不予认可,双方遂发生纠纷,并先后诉至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该批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度大,主要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各方对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均存在严重分歧:一是案涉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即使劳动者与企业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能否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合同;三是对企业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不签订的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非常典型,处理不好,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经过多方论证咨询和反复研究,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最后根据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并结合劳动者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社保缴费等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虽然属于特殊合同,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但仍为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的订立仍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订立,故法院不能迳行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法院只能引导劳动者变更诉请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如劳动者拒不变更,法院应对劳动者要求判令签订合同的不当诉求予以驳回。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企业应签订而拒不签订,或者不给劳动者继续安排工作岗位的,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判令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对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损失的请求则应依法予以支持;如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判令其予以解约赔偿。对于工资损失,应参照其他同类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并根据公平原则,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予以确定。对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赔偿,则应按照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处理。


因郑某等六人后根据一审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案涉纠纷就变为该六人要求确认其与头台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及赔偿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等。法院支持了郑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郑某等六人要求头台公司安排上岗,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未果后再次申请仲裁,并不服仲裁裁决再次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针对该批案件所涉纠纷历时较长,头台公司负债经营已无法提供岗位、判后难以执行等实际情况,同时充分考虑案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在岗近千名职工的生存保障,以及如何让濒临破产的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等诸多因素,大庆中院的案件审理人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耐心细致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包括相关领导亲自出面沟通协调,特别是顶着当事人进京到省或市上访压力,坚守法律原则底线,采取各种方法释法明理,最终使各方当事人认识渐趋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其间因劳动争议产生的所有纷争,确保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该六起案件的调解解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最佳方案和指引。




🔼肇源县委、县政府送来感谢信


责任编辑: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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